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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11】     浏览次数:1227

运城市盐湖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运盐疫指〔2021〕2号

 

各公共经营场所:

     春节临近,人流物流逐渐加大,聚集性活动逐渐增多,各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商贸流通企业将迎来客流高峰,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运城市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加强商超、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以及KTV、网吧、药店等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所有公共经营场所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严格落实戴口罩、登记、亮健康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人员进入。发现发热、咳嗽等可疑情况,要及时拨打7777120进行报告,并劝导其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

二、全面加强清洁消毒工作。所有公共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及时清理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坚持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及时消除疫情传播隐患。

三、坚持规范经营行为。疫情期间,所有公共经营场所要依法规范持证照经营,明码标价,严禁借疫情防控之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为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经营进口冷链冻品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存量进口冷链食品处置证明》或《食品安全追溯码》方可经营。坚决禁止在农(集)贸市场现场宰杀活禽,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销售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食品。

五、严控集聚性聚餐活动。各公共经营场所从即日起,严格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提供聚集、聚餐、聚会等活动服务。要严格执行“距离+分餐”规定,加大餐桌间距,积极推广和引导顾客使用“公筷公勺”,提倡使用电子设备点餐、结账。

六、严格落实台账管理制度。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建立感冒药、退烧药销售台账,对购买感冒药、退烧药的顾客实名登记,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和电话。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将按照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要求,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359-8820513 8820523

 

运城市盐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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